威麦云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威麦云健资讯
2023-04-12 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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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2


证券代码:871373 证券简称:威麦云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威麦云健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1 民终 975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威麦云健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神泉实业(广州)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广弘鞋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双方确定鉴于原告享
有的石碁镇傍江东村经济合作社后岗以及地上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已转归被告拥有的广州广弘鞋业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被告根据该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补偿金作为对价。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应有义务,而被告仅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了 150 万元首期款,但却未依照协议约定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 850 万元补偿款。原告再三去函或口头催讨,
但被告均以种种毫无依据的理由推搪和拖延。依据《权益转让协议》第二条第 2款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补偿款,应当按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针对上述案件,原告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13 民初 20441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神泉公司向威麦云健公司支付补偿款 850 万元和逾期付款滞纳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由神泉公司承担。

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权益转让协议》所涉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实际上,上述《权益转让协议》是在广弘公司与威麦云健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MYJ2017-028 号的《物业转租合同书》、合同编号为 WMYJ2017-029 号的《土地转租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在该两份转租合同书中,广弘公司将坐落于傍江
东村后岗(土名:柠檬树)面积为 7180 平方米的简易厂房、面积为 9367 平方米的空地、水泥路以及坐落于傍江东村后岗(土名:荔枝岩)面积为 18235 平方米的土地转租给威麦云健公司。因此,《权益转让协议》系转租厂房和土地所收取的费用。

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述《权益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相关背景。如神泉公司答辩称,《权益转让协议》是威麦云健公司与神泉公司签署的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一系列交易文件中的其中一份,在股权转让之前上述转租土地系由威麦云健公司持有的广弘公司控制和占有,为此,威麦云健公司在上述厂房增添了很多附加物,如今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该租赁物已变更为神泉公司持有的广弘公司控制和占有,而后威麦云健公司返租了其中一部分房产和土地,并向神泉公司缴纳相关租金和费用,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威麦云健公司收取相关转租权益是合理的。

3.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权益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案涉《权益转让协议》项下部分租赁事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神泉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且目前仍实际占有和使用部分厂房和土地的实际情况,但一审判决并未对争议的《权益转让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确认租赁土地和厂房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协议无效,却未依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进行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神泉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威麦云健公司支付相应转租费用。另外,鉴于《权益转让协议》涉及柠檬树范围的厂房 7180 平方米和土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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