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恭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旭、李佳、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侯传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法务
公告编号:2020-038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鹏亮、公司法务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鹏亮、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合法取得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背书承兑,由第一背书人为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背书人为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故原告为上述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原告在2018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兑付时因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而遭拒付,至今未收到票面金额的资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50 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收到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12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 年3月 2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公告编号:2020-038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被告振发公司、图颢公司、印加公司、泰山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 年3月 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被告振发公司、图颢公司、印加公司、泰山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结案通知书》,上述判决书所有项内容已执行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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