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5
公告编号:2020-050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敏、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成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敏、梅肖潇、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50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法务顾问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10 月10 日,原告从被告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
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出票人及承兑人是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号为:
2103302065501 20170628 09235012 6 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原告将该汇票背书
转让给诸城市银都机械厂,汇票到期后银都机械厂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诸城市银都机械厂向原告、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19 年10 月21 日向诸城市银都机械厂支付了汇票金额100 万元。
综上,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 年10 月2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通知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
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 1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告编号:2020-050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客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我司将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笔诉讼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督促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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