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5
公告编号:2020-049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衡阳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社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被告承建湖南衡东县大浦镇 20MW 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同年 9
月被告将该项目中的“开关站”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 年 10 月 10 日原
被告签订了《衡东县大浦镇 20MW 光伏电站项目开关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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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编号为: YJNY- GF168- SG01)。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 年
3 月 20 日湖南衡东县大浦镇 20MW 光伏电站项目竣工验收,2019 年 9 月 4 日原
被告就施工合同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 3961763.94 元。并形成、出具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确认书》。结算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
了工程款 2943742.27 元,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 270000 元(2019 年 11
月 5 日支付 120000 元、2020 年 1 月 22 日支付 150000 元),截止 2020 年 1 月 22
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 3213742.27 元,尚有 748021.67 元没有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已按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拒不支付余下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上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48021.67 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 1018021.67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9 年 9 月 5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计
付利息;再以 898021.67 元(1018021.67 元-已付 120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从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计付利息;再以 748021 .67
元( 898021.67 元-己付 150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计算直至付清]。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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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传票》(2020)湘 0424 民初 828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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