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5
公告编号:2020-04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侯传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48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29 日,原告合法取得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背书承兑,被
告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103302065501 20170628 09235003 8)。后又将该票据背书给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拒绝签收。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该票据提起诉讼,南京市江宁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 苏 0115 民初 13471 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承担连带付款
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履行了判决书判定的付款义务,代为垫付了应由被告支付的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 577630. 98 元及利息损失(以 577630. 98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4 月 3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8
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苏 0115 民初 4139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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