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4
公告编号:2020-05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雪静、张雪芳、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付晓琴、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新郑市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金马物流园14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消弧线圈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YJNY-GF205-CG07,合
公告编号:2020-058
同金额260000元。合同附件1采购单中约定付款周期:
预付款10%;货到现场满3个月且收到全额发票后付40%;货到现场满6个月付45%; 5%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满15个月后支付(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买方延迟付款需支付延期赔偿,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金额变更为257777. 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货。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26000元,尾款早己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31777.78 元及违约金12888.2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2 日作
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
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价款 231777.78 元。
(二)如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支付价款,则需承担违约金15600 元及诉讼费2485元(如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支付价款则不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由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付部分价款及违约金、诉讼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本次纠纷作此方式处理,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 元(负担方式已在,上述调解方案中处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我司将尽快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笔诉讼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5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按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若未按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执行,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苏 0115 民初 19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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