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4
公告编号:2020-063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胡文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0-06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牙力·买买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 20 日被告 1 将承包的位于霍城县图开沙漠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的组件、支架及地锚等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并于当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了一份
安装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施工日期自 2015 年 6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止,每套组件 650 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施工,
共安装了 1296 套,总价格为:842400 元,但是被告 1 却违反合同内容,没有依
法按照合同履行付款方式。在原告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需要,被告又让原告增加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没有约定的光伏发电变电基础施工,且原告又垫付了光伏发电变电基础材料费及劳务费 160000 元。工程完工后,被告 1 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余款 692400 元和垫付的光伏发电变电基础材料费及劳务费 160000 元一直未付,现被告 1 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该款,现也不接原告的电话。经查该工程
是被告 1 从被告 2 处承包的,被告 3 发包给被告 2,按照法律规定被告 2、被告
3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诉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 1 立即支付劳务费 692400 元(陆拾玖万贰仟肆佰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垫付的光伏发电变电基础材料费及劳务费 160000 元(拾陆万元)。
3、判令被告 2、被告 3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涉诉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
公告编号:2020-063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传票》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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