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4
公告编号:2020-062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时立凯、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 2018 年 3 月签订开关柜采购合同,合同价格 67.5 万元。同
年 4 月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开关柜 15.8 万元,2019 年 5 月份在
公告编号:2020-062
原合同基础上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增加 3.5 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生产完毕并交付至现场。原告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对于剩余货款迟迟不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付款,截至至今仍欠原告货款 40.805 万元。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约,违背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0.805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其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3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
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711 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原告已提出撤诉,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已提出撤诉,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0-062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已提出撤诉,上述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15 民初 5503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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