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4
公告编号:2020-061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兴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春、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61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2 因欠原告工程余款,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将其持有的
被告1出具的5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由于被告1未能在到期日兑付,原、被告三方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被告1承诺如其不能在2018年5月31日前兑付,应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如到2018年6月30日还不能兑付,原告有权向其住所地起诉,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人民币9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8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2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本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收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90 万元及利息(从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800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13400 元,由三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我司将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同时,公司
公告编号:2020-061
将及时披露该笔诉讼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若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891 民初 1570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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