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3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71419 证券简称:丰裕环保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正盛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向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志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5日,原告广东正盛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厂区环境优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委托原告实施厂区环境优工程。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署了《厂区优化工程
公告编号:2019-034
竣工验收证明书》,被告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署了《厂区优化工程计算清单》,确认涉案工程的最终工程结算价为567190.5元,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58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280830.98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清偿拖欠的工程款280830.98元;
2、以567190.5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8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发出的(2019)粤128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28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盛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280830.98元;并以280830.98元为本金,从逾期付款的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广东正盛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盛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门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6元,由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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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拟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方协商将损失降低,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开庭传票》;
(二)《民事起诉状》;
(三)《(2019)粤1284民初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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