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31
华安证券
关于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作为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关于给予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2019〕303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陶塘村委企岗。
黄志庭,时任董事长,男,1975 年 7 月出生。
欧凤兰,时任董事会秘书,女,1994 年 1 月出生。
经查明:
公司未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黄志庭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2
月 19 日通过内部文件确认董事长为郭健辉;二是公司各类文件的最终审批人均显示为“董事长郭健辉”,黄志庭无实际经营管理权;三是公司股东会于 2019年 9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财务审批支付权限由郭健辉、夏鹏书及两个法人股东共同监管,黄志庭丧失对公章的决定和使用权,无法签署相关文件,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黄志庭自 2019 年 5 月起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五是黄志庭名为董事长,但董事会秘书欧凤兰未向其汇报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而直接向郭健辉汇报。
时任董事会秘书欧凤兰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财务人员离职无法出具半年报,欧凤兰已向董事长黄志庭汇报,未得到回复;二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需董事长签批,董事长黄志庭不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对董事会秘书工作造成障碍;三是欧凤兰曾于 2019 年 8 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无法联系董事长导致辞职报告无法送达,后于 9 月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请辞,因考虑无法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而履职至今。
我司认为,时任董事长黄志庭的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黄志庭的五条申辩理由说明其仅为名义董事长,实际董事长为郭健辉,但申辩内容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均未显示公司履行了董事长改选程序,我司未收到符合董事长改选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业务规则》第 1.5 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保证公司及时披露半年报。
我司认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欧凤兰的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我司未收到欧凤兰向挂牌公司提出辞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在公司半年报披露期间一直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业务规则》第 1.5 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保证公司及时披露半年报。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志庭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给予挂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欧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二、 对公司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