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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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了
《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以下称“《会议通知》”),确定了本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9:3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4层405室。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10日9: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4层405室召开,有权参会的股东共6名,其中6名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保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了《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4日,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公司股本总数为296,531,600股,经统
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名(本人出席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出席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6,53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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