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山新材: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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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8: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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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7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XINYANGLAW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邮编PostCode:510620
Floor13th,IndustrialBankBuilding,No.101TianheLu,
Guangzhou510620,GuangdongProvince,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0):38219668 传真Fax:(86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凌律师、张丽丽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309室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广东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 年4 月19 日通过决议,并于2022 年4 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结合的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庆崇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
记日 2022 年 5 月10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2 人,代表股份35,999,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3%。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视频会议表决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并作出了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1 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999,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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