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1711 证券简称:千城建筑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 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 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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