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4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七年六月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森科技”、“山东冠森”)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估报告更正。2015年公司收购东营冠森存货、机器设备、车辆、
电子设备和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编号为京信评报字(2016)第234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申报后评估机构对该报告进行更正,将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颗粒式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列入评估资产范围。请公司:(1)补充说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权转移的时间;(2)资产转移协议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明细,是否包含上述实用新型专利;(3)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补充列入评估范围是否合理。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形,并根据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分析说明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收购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15年7月,公司与东营冠森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约定:东营冠森将
有关绝缘制品生产经营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艺(包括专利技术)、商标、机器和设备等。为加快交易进程,东营冠森在签署意向书后即开始向公司交付与绝缘制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包括申请办理相关专利、商标的权利人的变更手续,移交存货、机器设备的占有等。东营冠森将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颗粒式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在内的9项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全部移交公司,山东冠森于2015年8月开始试生产。 2015年12月,公司与东营冠森正式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对转让资产进行了详细约定,但由于经办人员疏忽,未将《生产颗粒式 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列入资产转让清单之中。但该专利作为“催化加氢工艺生产 4.4-二氨基二苯醚”生产技术的一部分,东营冠森已经实际交付公司,且双方已于2015年9月14日完成该专利转让的登记工作。2015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转让登记,但将变更后权利人错误登记为“山东省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权利人更正为“山东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5月,东营冠森与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认转让专利实际为9项,包含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颗粒式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且相关专利全部过户至公司名下,双方不存在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因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2月3日
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修改更正通知书》的纸质文件,因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关于标的专利的专利权人由“东营市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的手续合格通知书。2017年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其中记载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变更前的专利权人为“东营市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山东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系更正登记错误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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