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冠森科技资讯
2017-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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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4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七年五月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森科技”)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关于评估报告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两次从东营冠森受让资产,分别有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一次反馈回复后对编号为京信评报字(2016)第234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更正。请评估机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更正前后的主要区别与变化、更正原因、评估总值的变化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更正事项对资产收购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并就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1)查阅评估机构出具的更改评估报告的说明,了解评估报告更正前后的主要区别与变化;



(2)查阅《关于申请修改京信评估报告(2016)第234号资产评估报告的



函》以及相关回复、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款项支付凭证等文件,了解此次资产转让实际履行情形;



(3)获取更正前后的评估明细表,进行差异比较;



(4)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查阅相关权利证书,了解无形资产的权属、类别等,证实其存在性;



(5)询问评估师了解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并对评估师的评估方法进行了复核;



(6)访谈企业相关人员,重点了解无形资产的性质、特点、形成过程、使用范围、权属状况、法律保护及私密性保护情况、先进性及对应产品的市场竞争、生产销售情况、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剩余寿命年限及其账面值的构成情况等;(7)对本次更改资产评估所影响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测算,分析其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



2.事实依据



专利权属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关于修改京信评报字(2016)第234号资产



评估报告的情况说明》、《关于申请修改京信评估报告(2016)第234号资产评估



报告的函》以及相关回复、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款项支付凭证等文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经营相关资料等。



3.分析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从东营冠森受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6)第234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予以更正,经核查,更正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较原资产评估报告相比,在评估范围中增加了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颗粒式 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在资产评估明细表—其他无形资产明细表中,增加了这个实用新型专利明细,对各项专利在技术类总体评估值中的权重重新进行了分配,专利技术总的评估值没有变化;其他的部分包括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都没有变化。



更正前后的评估报告对“催化加氢工艺生产 4,4’-二氨基二苯醚”生产技



术均采用收益现值法,对相关专利技术的评估是按照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评估,而非某一项资产单独评估。由于更正后的评估报告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预测数据、分层率、折现率等参数保持一致,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更正后新增加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颗粒式 4,4’-二氨基二苯醚的设备》(专利号ZL201220352050.2),并没有改变这些专利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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