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5
关于杭州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杭州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杭州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1)请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Vango
Technologies,Inc.目前的股权结构,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以及公司章程或其它法律文件中对不同股票类别对应投票权的规定;(2)公司披露,TAN NICK NIANXIONG与张岳为一致行动人,两人合计持有Vango Technologies,Inc.34.13%的表决权比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 VangoTechnologies,Inc.目前的股权结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董事席位情况及过往决策情况,核查 VangoTechnologies,Inc.的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有重大影响、对TANNICK NIANXIONG与张岳的实际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对公司认定TANNICK NIANXIONG与张岳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2、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的控股股东Vango Technologies,Inc.
设立过程中存在返程投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返程投资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上述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3、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请公司补充披露。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反馈督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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