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7 号
关于对北京晶大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有限
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晶大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大咨询),上海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经查明,晶大咨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上海奥昱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昱咨询)持有上海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85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67%。2024 年 1 月,奥昱咨询和晶大咨询签订《借款协议》,并将所持 42%的股份质押给晶大咨询作为履行借款协议的担保。
2024 年 5 月,因奥昱咨询未按期偿还借款,北京市大兴区
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奥昱咨询将所持股份过户
至晶大咨询名下。若上述股份过户后,晶大咨询将成为公司的收购人。晶大咨询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晶大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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