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5
公告编号:2018-033
证券代码:871906 证券简称:华银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顺
公司”)。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科技”)。
(三)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华银科技因钒氮合金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纠纷被江苏中顺公司起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该案件经安康中院一审判决到陕西高院驳回重审,再到高院终审,历时5年,现已审理终结。
公告编号:2018-033
三、判决情况
2018年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终716号,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如下: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233,111.36元及利息,江苏中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陕西华银科技股份限公司支付返工加固费3,600,374.2元、返工重建费1,335,565.06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将积极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终716号判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司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2018年半年报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9民初110号》对涉案金额计提转固,公司按照审慎原则对高于涉案金额进行了财务处理,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未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8-03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终716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9民初11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西民终260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初字00030号》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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