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8
证券代码:871906 证券简称:华银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资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披露。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劵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主办劵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