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维:公司章程
新思维资讯
2022-05-10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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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0

常州新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4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4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三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常州新思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 18 号 3 号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从 2003 年 0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03 月 24 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诚信经营,以优质的产品回报社会;创造价值,以良好的盈利回报股东;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液晶显示屏和液晶模块的研发;LCD 液晶显示屏、LCM 液
晶模块、仪表台、电子设备、充电器、放电仪、力矩传感器、电机、电池组、控制器、计算机及其配件的制造、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汽车用品、文具用品、玩具、儿童推车、自行车、儿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配件、滑板车、学步车的制造、加工、销售;智能家居、智能设备、智能控制系统及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权结构
详见公司的股东名册。

公司系由常州新思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有限”)整体变更并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而设立,系由陈志伟、杨艳、江鹏举等 7 名发起人分别以其截止 2016年 12 月 31 日所持有的新思维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设立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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