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2239 证券简称:飞扬文化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云飞扬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4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云飞扬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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