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未律法字(2019)第 号
二零一九年五月
关于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邢体兴律师、王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4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河南中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公告所述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000,000股,代表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光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数的0%。
3、《<2018年度财务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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