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摘牌安友资讯
2020-07-22 17: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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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2


证券代码:872359 证券简称:ST 安友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安友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份
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
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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