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2
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Keen eye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 28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4.705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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