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按公司分层调整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变化)。
公司应当在本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
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
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
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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