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次反馈意见回复
中邮展鸿资讯
2019-02-19 16: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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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推荐的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我公司已按要求组织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展鸿”)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反馈意见中所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
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字体 仿宋加粗

对问题的答复 仿宋

公开转让说明书原文 宋体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 楷体加粗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鉴于公司申报文件使用的财务数据已超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并更新相关申报文件,原则上加期更新的申报财务报表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补充尽调,并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各自推荐文件或专业报告。补充审计期间,我司对该申请中止审查,待更新完成后重启审查程序。

回复:

鉴于公司申报文件使用的财务数据已超过有效期,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补充尽调。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7)1998号)。律师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认为公司本次公开转让已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本次挂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主办券商重新制作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撰写了《尽职调查报告》,最后形成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同意推荐北京中邮展鸿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至此,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公司的补充尽职调查程序、内控程序和专业报告的编纂工作已全部完成,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本次更新后的申报材料和专业报告列表如下:

1-1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回复稿)

1-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补充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章程

1-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

2-2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2-3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8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2-9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2尽职调查报告

3-3-1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3-3-2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4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1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内核会议记录

3-4-3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3-6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4-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4-4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4-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不适用)

4-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4-7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

除上述文件外,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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