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8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Guangzhou)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7 层
17/F, North Tower of Guangzhou Media Centre, 370 Yuejiang West Road,Haizhu District,
Guanghzou, 510335, Guangdong, P.R. China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4F20200001-1 号
致: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担任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贵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0 年 1 月 3 日,本所已就本次收购出具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德恒 04F202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基于本次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并确定交易,根据中威正信(北
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20)第
9008 号”《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高
盛生物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转受让双方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补充签
署了《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二)》。本所律师就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在《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说明,出具《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对《法律意见》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相关情况
(一) 收购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收购人的相关公告及其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收购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朱蓉娟 132,160,542 28.46%
彭韬 22,514,600 4.85%
姚芳媛 21,000,000 4.52%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3,371 4.35%
北海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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