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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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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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育达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注意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由于 1 名股东无法参加现场会议,临时提出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经公司同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不一致,但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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