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3077 证券简称:瑞档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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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
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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