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尔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英尔捷资讯
2019-07-17 16: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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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7


关于苏州英尔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尔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英尔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尔捷”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英尔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尔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24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苏州英尔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17日下午14:00在英尔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孙华先生主持。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95,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二)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4,595,454】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因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4,595,454】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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