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3257 证券简称:众诚五六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湖北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4 月20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湖北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北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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