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质。
本所受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已达到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10:00在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名,合计代表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会议人员除以上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陕西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陕西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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