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物业: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冠物业资讯
2022-05-16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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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6


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元众法意(2022)第 0511 号


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元众法意(2022)第 0511 号
致: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之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备、信息披露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事实均己向本所提供、披露,不存在隐 瞒、遗漏、虚假陈述和误导之处。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所有作为正本、原件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同正本、原件是一致的,且此等文件正本、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5.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年4 月19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 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成都德冠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小玲负责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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