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8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二零二零年二月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密封”、“公司”或“股份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已出具《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江苏赛尔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中需申请人律师说明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构成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如下:
一、关于排污许可证。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暂未取得,正在申请办理中。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排污许可证的最新办理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补充核查前述事项;(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分析论证公司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就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核查前述事项;
本所律师访谈了公司总经理,查阅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关于开展江苏省 2020 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
态环境厅、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泗阳县环保局以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官方网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泗阳县第一批申领 2020 年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已经办理完成了“注册登记”、“填报”和“提交”等申领程序,待宿迁市生态环保局审核后即可发证。由于春节假期及疫情的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回复之日,宿迁市生态环保局尚未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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