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3522 证券简称:鲁山墙材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公平地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如适用),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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