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873522 证券简称:鲁山墙材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用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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