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31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也均为真实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天津滨中科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00 时在天津滨中科讯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赵树新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及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记载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年 5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 4,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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