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目 录
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第 3—8 页
三、附件......第 9—12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9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0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第 11-12 页
关于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07 号
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东方公司)管
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红东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红东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三、管理层的责任
红东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红东方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3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东方公司),许昌东方公司系由韩根生、于红霞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在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 369 万元,经历次股权转让、
增资后,许昌东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 万元。许昌东方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公司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000755153785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7,660 万元,股份总数 7,6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76,077,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23,000 股。
本公司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草甘膦原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为草甘膦原药及其副产品。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 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
3.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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