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3873 证券简称:鸿普森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
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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