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3873 证券简称:鸿普森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
勤勉责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事项;
(十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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