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73916 证券简称:警翼智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鉴于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
2.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增持或回购金额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 稳定股价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在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成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①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稳定股价措
4.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资金。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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