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部【2024】第001号关于对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警翼智能资讯
2024-04-02 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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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关于对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001 号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翼智能)董事会、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你公司主营业务为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以及手持式移动执法终端、智能酒检执法终端等智能执法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并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1、经销商业务模式及收入真实性

2021 年至 2023 年,你公司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31,681.92 万元、
25,587.17 万元和 28,544.12 万元,占你公司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
比重约 80%。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8
月你公司经销商数量为 1,149 家、1,205 家和 837 家。你公司根据是
否签订年度合作协议、对商业折扣、代金券、返点、样机支持等进行约定,将经销商分为一般经销商和签约经销商。

挂牌审核阶段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与成立时间较短、注册资本未缴足、参保人数较少经销商开展大额合作的情况。你公司披露,选取经销商的主要标准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较强资金实力、良好商业信誉、当地良好商业资源、较强销售与服务能力等;并认为经销商职能的履行主要依赖经销商团队的行业经验、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因素,故与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相关性较低;同时由于公司主要产品
执法记录仪无需安装,采集工作站的安装和软件调试较为简单,因此对经销商自身人员规模无较大要求。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 2023 年经销商数量,列示最近 3 年主要产品执法
记录仪、采集工作站在各主要销售区域的经销销售金额、平均销售单价、向经销商提供商业折扣、代金券、销售返点(统称销售返利)金额,如上述情况存在区域性差异,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公司经销商数量、层级设置、管理方式、经销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及应用情况等,说明如何对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进行追踪,以及如何防控经销商间串货、套取销售返利相关风险;

(3)说明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亲属或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在经销商处任职或可控制经销商章件、财务账簿等实际可控制经销商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对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不限于:

(1)对经销商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是否关注到公司经销商存在成立时间较短、注册资本未实缴、参保人员较少等情况,针对有关情况你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2)经销商走访核查情况,包含选取标准、走访家数、走访比例、地域分布等;

(3)经销商发函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回函差异及处
理情况;

(4)针对经销商所购产品终端销售、经销商间串货情况执行的具体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5)是否关注到经销商之间存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相近、人员兼职,控制其他经销商财务账簿、章件等情况;如有,说明你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2、直销模式与技术推广服务商业实质

在终端客户只接受制造厂商直接投标情况下,公司采用直销模式参与投标,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并将有关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交由技术推广服务商(通常与经销商重合)完成。技术推广服务费以投标价、同型号产品经销价为基础(公司视市场情况确定),并根据项目规模、覆盖区域、服务时间等因素,与技术推广商协商确定。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技术推广费用分别为 2,120.57 万元、2,085.66 万元
和 1,995.38 万元(平均占营业收入 5%,销售费用 25%)。

请你公司:

(1)说明经销商最近 3 年的变化情况,并按推广服务活动类型进一步列示最近 3 年技术推广服务费的构成,说明相关推广服务的具体内容、发生频次、付费标准和依据,说明相关技术推广服务费与对应的直销业务收入规模是否匹配;

(2)说明技术推广服务核算是否均具有对应的业务背景、业务合同,费用支出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虚构业务、利用虚
假票据等套取资金体外使用,是否存在进行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对技术推广服务模式及有关费用商业实质的核查情况,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3、生产模式及核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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