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5
关于对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二次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89 号
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翼智能)董事会并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你方关于我部问询函(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001 号)的回复,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
1、经销商收入及返利情况
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你公司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经销金额及销售返利情况在各销售区域存在较大差异。2023 年你公司执法记录仪在东北、华北等国内 7 个区域的经销金额 1,537.43 万元
至 4,946.51 万元,销售返利金额 8.41 万元至 33.48 万元;采集工作站
在相关区域的经销金额 354.26 万元至 1,169.89 万元,销售返利金额1.89 万元至 7.31 万元;返利金额与经销金额无明显正相关关系。
你公司解释,公司经销收入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华北及华中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分布经销商较多,因此经销收入及销售返利也相对较高;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和采集工作站在主要销售区域的平均销售单价差异系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价格差异所致。
年审会计师对经销商函证情况显示,2023 年经销商模式下应收账款发函比例为 95.45%,回函确认比例为 84.06%,高于 2022 年及
2021 年的回函确认比例(分别为 45.38%和 30.50%) ,2023 年应收
账款回函不符比例为 5.9%,低于 2022 年及 2021 年水平(分别为 25.40%
和 46.04%)。
请你公司:
(1)结合各区域所售执法记录仪和采集工作站具体型号、单价情况、各型号销售数量等,说明同类型产品在不同区域销售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详细分析差异产生具体原因;
(2)补充披露 2021 年至 2023 年华东、华南等 7 个国内销售区
域经销商家数,以及各区域销售返利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3)说明华北地区执法记录仪经销金额高于华中地区经销金额,但有关返利金额低于华中地区的原因及合理性;西南地区在经销金额低于华北、华东、华中的情况下,2023 年获得销售返利金额最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采集工作站在华东地区销售金额低于西南地区销售金额,但获得的返利高于西南地区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
公司经销商应收账款 2023 年回函比例高于 2022 年及 2021 年且
回函不符比例低于往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技术推广服务情况
在终端客户只接受制造厂商直接投标的情况下,你公司采用直销模式参与投标,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并将有关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交由技术推广服务商完成。问询函回复显示,因产品推广的工作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量化,故技术推广服务商所提供的推广及相
关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不能分别定价。报告期,公司技术推广服务费的定价政策为公司根据技术推广工作实际内容,参照公司经销商单台结算价格,制定项目参考价,以投标价与项目参考价之差为定价依据,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技术推广服务商协商确定服务费金额。
2021 2023 2,120.57 2,085.66
1,995.38 5% 25%
请你公司:
(1)结合具体服务及发生频次,说明技术推广服务商工作量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量化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需与技术推广服务商协商确定的具体事项,在有关工作量无法进行量化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有关费用支付必要性、公允性及商业实质,以及如何防范推广服务商骗取服务费相关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
说明在公司技术推广服务无法量化的情况下,你所如何判断有关款项支付的必要性,费用水平的公允性以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商业实质。
3、产品核心竞争力
543 /
47% 5,323 /
45%
90% 1%
8% 58 7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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