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9
公告编号:2024-042
证券代码:874019 证券简称:杰尔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民事判决书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三)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终 39264
号。
二、本次民事判决书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伟连
公告编号:2024-04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7 民初 464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民事判决书请求和理由
杰尔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佳兆业坂田科技城回迁体验中心展厅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2.熙丰公司支付杰尔斯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10774116.63 元;3.熙丰公司支付违约金 187416 元。4.熙丰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 547872.43 元;5.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用等)均由熙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熙丰管理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订的《佳兆业坂田科技城回迁体验中心展厅
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二、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8283015.2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8283015.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深圳市杰尔
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90856.43 元,由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5439.8 元,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65416.63 元。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65416.63 元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65416.63 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用 138106
公告编号:2024-042
元(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由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8670 元,由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99436 元,由熙丰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熙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项,改判驳回杰尔斯公司一审第二、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上诉金额 2698307.75 元。2.由杰尔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杰尔斯公司损失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熙丰公司认为以下四项金额有误:(1)设计费 60 万元认定有误;(2)预付款 9 万元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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