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 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 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
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4-059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
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承担;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告编号:2024-059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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