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国亮新材资讯
2024-04-25 18: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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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经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六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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