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国亮新材资讯
2024-04-25 18: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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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经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 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三)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与上述(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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