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亮新材资讯
2024-04-25 18: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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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 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定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对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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