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公告编号:2024-092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聘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公司财务情况,并出具了《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二○二四年一至三月》(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B11092 号),该审阅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 2024 年 1-3 月的实际经
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
公告编号:2024-092
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0493 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0494 号),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1 至 2023 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对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影响专项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对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非经
常性损益披露影响专项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1 号解释性公告对 2021 年、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影响专项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024 号)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所编制,能够准确地反映 2021 年度、2022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该专项核查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助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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